兩週前辦完離婚協議公證了,之前在網路上查詢的時候就想說奇怪明明書局就買得到離婚協議書,不是就買來填一填就好了嗎?為啥有人離婚辦這麼久?
這次就跟大家分享我一些離婚協議牽扯到的那些程序上的常見疑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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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索引
協議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說穿了就是兩個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讓戶政機關幫您登記,並且換發身分證的手續而已,簡單粗暴的順序如下:
- 擬定離婚協議書
- 離婚協議書簽署
- 至戶政機關登記
擬定離婚協議書:書局買的可以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雙方都有約定好相關的權利與義務,畫押(XD)之後都可以作為上述戶政機關要拿來使用的文件。
BUT!這樣的文件雖然到戶政進行離婚登記的時候是可以使用的,但是未來在執行上若有違背雙方約定的行為,例如每月的扶養費未按時繳納、講好有探視權結果對方不給看小孩等等,在法律上是沒有強制力的!對於是想要防守、維護權利的那一方,強烈建議要將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
離婚協議書簽署:需要公證嗎?
對於戶政機關來說,只需要在協議書上確認有當事人兩人+見證人兩人的簽名就可以辦理,但是誠如上方我所提到的關於強制執行的問題,特別對於防守方非常重要,特別是牽扯到錢跟財產的時候。
例如我自己來說,因為我大部分的投資與房產都是在婚後購買的,若根據民法1301-0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的前夫是有權利要求我跟他平均分配的。
雖然我們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已經有約定他將會拋棄此部分的權利,但是難保未來哪天對方腦抽風又要再回過頭來請求分配會非常麻煩,加上小孩扶養費要支付的年限還很長,因此我當時諮詢過律師的建議後便決定要進行公証,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延伸閱讀: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此類型文書想要公證就是另外找民間公證人,然後雙方連同見證人(x2)在指定的日期時間於指定場所逐條檢視協議書內容,確認後簽名的一個程序。
而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則是在未來若發生訴訟問題,在法庭上會直接被作為真實證物採用,甚至如果在協議書上有註明強制執行條款,還可以不透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協議書上有註明每個月該支付的費用,但應支付者沒有按時支付或拒絕支付,另一方就可憑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依照協議書上約定的強制執行條款,如一期未付,則後面N期就直接到期等,透過法院直接扣押、拍賣、移轉對方財產以進行這N期費用的繳納。(有夠兇 XD)
至戶政機關登記
這就是整個流程最無聊的地方了,就是雙方當事人備齊相關文件後,一起(對沒錯要一起!)到戶政機關進行辦理。需要的文件包含以下:
- 離婚協議書正本
- 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正本
-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 雙方當事人的印章(其實也可以簽名,所以不算必要)
- 雙方當事人的兩年內大頭照(因為要換發身分證)
延伸閱讀:離婚登記 (ris.gov.tw)
一定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嗎?
對,是的。如果是協議離婚,就一定要雙方一起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除非是法院判決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那就可以僅由當事人一人自己去戶政機關辦理。
好啦以上就是我的不專業離婚協議分享,其實相關的說明文在網路上還蠻多的,只是大部分都是法律事務所寫的所以非常不接地氣,很多不同的條件很複雜,搞得我當時在查詢的時候也看不太懂,最後也是直接找律師問,所以這篇就直白的寫一下我自己在過程中產生的疑惑跟實際進行的狀況。
很幸運的我的前夫不是很會計較這些權利的人,因此我們整個協議的過程非常順利,和平的將整件事情畫下句點。但在知道我決定離婚後,很多朋友跟我分享了她們自己或是朋友痛苦的離婚過程,我是覺得很多時候跟是否清楚掌握自己的談判籌碼有多少有關係。
我可以很順利地談完協議離婚,主要是因為我自己本身的經濟能力跟後援條件都較前夫好上許多,加上握有一些對方婚內不良紀錄的證據,自然談判的話語權就會落在我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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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雙方條件比較勢均力敵的狀況下,在財產分配跟小孩扶養權等等就可能需要進行一些攻防,強烈建議在許可的狀況下,直接找律師諮詢,確實知道自己在談判上的武器有哪些會覺得更有力量喔!
關於生活中與商業上的談判,有空我再多寫一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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